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白鴻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5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白鴻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白鴻森因如附表所示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黃家慧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白鴻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貪污治罪條例│入出國及移民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88年12月起至89年│98.12.13││││12月間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3年度偵│彰化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6467號、94年│字第2555號││││度偵字第99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後││分院│分院│││事├──────┼────────┼────────┼────────┤│實│案號│99年度上更(一)字│99年度上易字第│││審││第307號│1364號│││├──────┼────────┼────────┼────────┤││判決日期│97.10.23│100.01.18││├─┼──────┼────────┼────────┼────────┤│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定│││分院│││├──────┼────────┼────────┼────────┤││案號│99年度台非字第│99年度上易字第│││判││62號│136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3.04│100.01.1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99年度執│彰化地檢100年度││││更字第329號│執字第10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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