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610號具保人 楊鳳儀 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柏峰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繳納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鳳儀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逃匿為要件,並通知具保人給予其說明之機會,而認被告於本案確有逃亡或藏匿之情,始得裁定沒入之。
二、本件被告楊柏峰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羈字第102號案件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0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之母楊鳳儀於民國104年3月9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表、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104刑保工字第53號)在卷可稽(104年度聲羈字第102號卷第22、23頁)。嗣被告經前開法院判處罪刑後,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610號案件審理中。本院前對其上開住所地送達105年5月5日準備程序傳票,由其同居人即姑母於同年3月24日收受,然被告並未到庭,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本院卷第33、38頁);其先後於105年2月25日、同年5月30日、6月30日因另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4號偽造文書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少連偵字第87號詐欺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3號詐欺案件通緝,迄今尚未緝獲,有本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附卷可考(本院卷第92頁);復經本院函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前往上址拘提被告無著,有被告戶籍查詢資料、出入監簡列表、本院105年6月30日 院欽刑庚 105上易610字第0000000000號函、桃園市警察局蘆竹分局105年
7月12日蘆警分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本院拘票、拘提報告書在卷可參(本院卷第55、83、85至89頁),顯見被告已逃匿。另具保人楊鳳儀表示無法尋得被告,不知被告去向,對於沒收保證金無意見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可憑(本院卷第91頁)。是被告既已逃匿無蹤,揆諸上開規定,本院自得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
法官林婷立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品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