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抗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抗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66號抗告人 陳建福 相對人 蔡明村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本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09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按本票執票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法院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審查為已足,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臺抗字第714號、57年臺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未與他人有生意往來或借貸關係,亦未因而開立如附表所示之13張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予他人,可能係遺失,原裁定逕行准予強制執行,顯有違誤,應予廢棄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主張伊執有抗告人為發票人之系爭本票,並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相對人屆期提示均未獲付款,依票據法第123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情,已據提出系爭本票正本13張為證,原裁定予以准許,即無不合。抗告意旨所述即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原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要非於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加以審究。從而,原裁定許可強制執行,並無違誤,抗告人據以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再本件抗告既經駁回,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本院應予確定訴訟費用額。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除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外,未有其他程序費用之支出,爰確定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為1,000元,並命由抗告人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書記官黃瓊蘭┌───────────────────────────┐│附表:│├──┬──────┬─────┬──────┬────┤│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新臺幣)│││├──┼──────┼─────┼──────┼────┤│001│85年9月24日│40,000元│86年6月30日│CH555080│├──┼──────┼─────┼──────┼────┤│002│85年9月24日│40,000元│86年10月30日│CH555082│├──┼──────┼─────┼──────┼────┤│003│85年9月24日│40,000元│86年12月30日│CH555083│├──┼──────┼─────┼──────┼────┤│004│85年9月24日│40,000元│87年2月28日│CH555084│├──┼──────┼─────┼──────┼────┤│005│85年9月24日│40,000元│視為未載│CH555086│├──┼──────┼─────┼──────┼────┤│006│85年9月24日│40,000元│87年6月30日│CH555087│├──┼──────┼─────┼──────┼────┤│007│85年9月24日│40,000元│87年8月30日│CH555088│├──┼──────┼─────┼──────┼────┤│008│85年9月24日│40,000元│87年10月30日│CH555089│├──┼──────┼─────┼──────┼────┤│009│85年9月24日│40,000元│87年12月30日│CH555090│├──┼──────┼─────┼──────┼────┤│010│85年9月24日│40,000元│88年2月28日│CH555091│├──┼──────┼─────┼──────┼────┤│011│85年9月24日│40,000元│88年4月30日│CH555092│├──┼──────┼─────┼──────┼────┤│012│85年9月24日│40,000元│88年6月30日│CH555093│├──┼──────┼─────┼──────┼────┤│013│85年9月24日│40,000元│88年8月30日│CH555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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