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違反如附表(詳如附件)所示之罪,先後經台灣高等法院、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紀文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曉婷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