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4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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