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435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送達代收人 劉冠亨
上列原告與被告強強滾企業社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
佰叁拾柒萬貳仟柒佰伍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陸佰陸
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