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435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送達代收人  劉冠亨
上列原告與被告強強滾企業社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
佰叁拾柒萬貳仟柒佰伍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陸佰陸
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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