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52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524號
原   告 天下企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安寧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集田建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集田建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13,470元,應繳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
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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