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162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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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162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余永川
被 告 陳佩湘
陳文鎮
林芍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八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書記官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