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249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楊佳欣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4891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3年度審訴字第467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楊佳欣犯無故變更公務機關電腦之電磁紀錄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玖仟伍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13至16之偽造切結書肆份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的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應適用的法條補充刑法第220條第2項準私文書之規定外(針對上傳偽造切結書電磁紀錄之部分),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上開行為情節及造成法益侵害程度,以及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參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已表達悔意,但尚未彌補其犯行所實際造成之損害等情,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本案被告之犯罪所得為新臺幣(下同)20萬9,520元,業據被告坦承在卷,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13至16之偽造切結書4份,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因前揭偽造之切結書既經宣告沒收,其上偽造之署名,自均無再依刑法第219條規定重複諭知沒收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易萱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兆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王鐵雄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嘉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61條
(加重其刑)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
二分之一。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
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6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4891號
被 告 楊佳欣 女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佳欣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7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於民國110年7月2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另接續執行另案拘役50日),至110年11月7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詎楊佳欣猶不知悔改,於111年11月1日起,以私人公司勞務派遣人員身分,至內政部營建署(嗣於112年9月20日改制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下稱國土管理署),辦理「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下稱本案專案)之業務,經手審核本案專案之申請案件,獲國土管理署授權使用住宅補貼評點及查核系統(下稱查核系統)作業用之帳號密碼,另因工作之便,取得同仁 彭乙蓁 之帳號密碼,並獲悉同仁 黃政仁 、 胡雅雯 未更改原始密碼設定,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未經國土管理署、彭乙蓁、黃政仁、胡雅雯授權或同意,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無故輸入公務機關帳號密碼、變更公務機關電腦之電磁紀錄之接續犯意,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其本人或輸入如附表所示他人帳號密碼,進入查核系統,將如附表所示申請人之受補貼帳戶資料,變更為如附表所示之冒用帳戶,該等帳戶實係楊佳欣支配或可得支配之親屬帳戶,並另以如附表所示申請人名義偽造「租金補貼金融機構帳戶變更切結書」並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上傳行使之符合國土管理署程序要式,且避免國土管理署事後抽核發現無切結書時將與原申請人聯繫而東窗事發,致使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將本應匯與如附表所示之申請人、補貼期間之租金補貼,於如附表所示匯款日期,匯至如附表所示之冒用帳戶內,總金額達新臺幣(下同)20萬9,520元,足生損害於如附表所示申請人及國土管理署發配租金補貼之正確性。
二、案經國土管理署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項次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楊佳欣於本署偵訊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自白
1.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陳○淋、陳○盛(分別於100年、102年生,姓名、年籍資料詳卷)為被告子女,上2人如附表所示帳戶為其持用之事實。
3. 謝淑惠 、 謝楊奾 均為被告之姊姊,上2人於不知情狀況依據被告指示,將其如附表所示帳戶收到之補貼款交付被告之事實。
4.被告因工作之便,取得同仁彭乙蓁之查核系統帳號密碼,並獲悉同仁黃政仁、胡雅雯未更改原始設定而使用等事實。
5.被告另以申請人名義偽造「租金補貼金融機構帳戶變更切結書」並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上傳行使之符合國土管理署程序要式,且避免國土管理署事後抽核發現無切結書時將與原申請人聯繫而東窗事發之事實。
2
如附表所示虛偽帳號客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己身一親等資料查詢結果
1.證明如附表所示虛偽帳號有於如附表所示匯款日期收到如附表所示補貼期金額之事實。
2.證明如附表所示虛偽帳號之所有人即如附表所示戶名,有被告所自白之親屬關係之事實。
3
國土管理署查核系統操作時間、被告差勤紀錄、案情說明暨資料庫Log帳號異動紀錄畫面截圖
1.證明如附表所示變更時間,有如附表所示之帳戶遭變更或上傳偽造切結書,且該等時間被告均係在勤等事實。
2.證明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變更時間進入查核系統時,係使用如附表所示之本人或他人帳號密碼之事實。
4
1.左列偽造之切結書載有被告親屬戶名、帳號、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事實。
2.本清單編號3已足證左列偽造之切結書上傳時間為如附表所示,即同於112年1月14日上午,而左列偽造之切結書,以肉眼觀之,筆跡一致之事實,然而如附表編號12至16之申請人,分屬彭乙蓁、黃政仁、胡雅雯承辦,縱令彼3人竟均於同日為應付行政稽查,按照系統作業回填資料上傳,亦不可能筆跡一致,更殊無可能在未向申請人確認,且無利害關係情況下率爾書寫切結書。
3.左列偽造之切結書,以肉眼觀之,其「楊」、「謝」、「惠」、「台」、「中」、「F」等字運筆字體架構,與被告租約、人事資料表所書寫之字跡相符之事實。
5
國土管理署113年1月18日國署政字第1130005767號回函暨附件
證明依據國土管理署程序,本案專案之申請人如有變更受款帳戶,承辦人員需要收受申請人之「租金補貼金融機構帳戶變更切結書」始可變更,屬要式行為,惟系統與流程,並無即時覆核機制,僅有抽查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第3項詐欺取財未遂(附表編號2、7、10、12部分)、第361條、第358條、第359條之無故輸入公務機關帳號密碼、變更公務機關電磁紀錄、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附表編號13至16部分)等罪嫌。被告就如附表所示時間,先後輸入公務機關帳號密碼與變更公務機關電磁紀錄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均係出於使被告取得如附表所示金額即國土管理署租金補貼款,所侵害法益、目的同一目,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隔,刑法評價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實行,包括之一行為較為合理,均屬接續犯。被告以接續輸入公務機關電腦帳號密碼、變更公務機關電磁紀錄間或上傳偽造之帳戶變更切結書,遂行被告詐得如附表所示款項目的,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重論以第361條、第359條無故變更公務機關電磁紀錄罪。至被告之犯罪所得20952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追徵其價額;至未扣案之偽造切結書4份,均請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林易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姚筑鈞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61條
(加重其刑)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
二分之一。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
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6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
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
變更時間
輸入之他人帳號密碼
申請人姓名
變更電磁紀錄:冒用帳戶(上傳切結書)
戶名
補貼期
金額(元)
匯款日期
1
111年11月29日上午9時51分
本人
000-00000000000
陳○淋
111/10
4,800
111年12月13日
江金蓮
000-00000000000
陳○淋
111/11
4,800
111年12月13日
江金蓮
000-00000000000
陳○淋
111/12
4,800
111年12月13日
2
111年12月13日下午4時46分
本人
000-00000000000
陳○淋
尚未撥款
3
111年12月14日下午6時42分
本人
000-000000000000
謝淑惠
111/10
5,040
111年12月23日
劉亭瑄
000-000000000000
謝淑惠
111/11
5,040
111年12月23日
劉亭瑄
000-000000000000
謝淑惠
111/12
5,040
111年12月23日
4
111年12月15日下午2時30分
本人
000-00000000000
陳○淋
111/12
6,400
112年1月3日
楊惠蘭
000-00000000000
陳○淋
112/01
6,400
112年1月3日
5
111年12月19日下午4時51分
黃政仁
000-00000000000
陳○淋
111/12
14,400
112年1月3日
甯秀鳳
000-00000000000
陳○淋
112/01
14,400
112年1月3日
6
111年12月24日上午9時49分
彭乙蓁
000-00000000000
陳○盛
111/11
5,600
112年1月3日
陳氏飛鶯
000-00000000000
陳○盛
111/12
5,600
112年1月3日
陳氏飛鶯
000-00000000000
陳○盛
112/01
5,600
112年1月3日
陳氏飛鶯
000-00000000000
陳○盛
111/10
5,600
112年1月3日
7
111年12月24日上午9時49分
胡雅雯
陳若羚
000-00000000000
陳○淋
尚未撥款
8
111年12月29日下午7時26分
胡雅雯
000-000000000000
謝淑惠
111/10
6,400
112年1月18日
楊麗卿
000-000000000000
謝淑惠
111/11
6,400
112年1月18日
楊麗卿
000-000000000000
謝淑惠
111/12
6,400
112年1月18日
楊麗卿
000-000000000000
謝淑惠
112/01
6,400
112年1月18日
楊麗卿
000-000000000000
謝淑惠
112/02
6,400
112年1月18日
9
112年1月4日下午5時24分
黃政仁
張秀華
000-0000-0000000
謝楊奾
112/01
8,000
112年1月18日
張秀華
000-0000-0000000
謝楊奾
112/01
8,000
112年1月18日
張秀華
000-0000-0000000
謝楊奾
112/01
8,000
112年1月18日
張秀華
000-0000-0000000
謝楊奾
112/01
8,000
112年1月18日
張秀華
000-0000-0000000
謝楊奾
112/02
8,000
112年1月18日
張秀華
000-0000-0000000
謝楊奾
112/03
8,000
112年1月18日
張秀華
000-0000-0000000
謝楊奾
112/03
8,000
112年1月18日
10
112年1月5日下午7時52分
胡雅雯
000-00000000000
陳○盛
尚未撥款
11
112年1月5日下午8時1分
胡雅雯
陳若羚
000-000000000000
謝淑惠
111/10
5,600
112年1月18日
陳若羚
000-000000000000
謝淑惠
111/11
5,600
112年1月18日
陳若羚
000-000000000000
謝淑惠
111/12
5,600
112年1月18日
陳若羚
000-000000000000
謝淑惠
112/01
5,600
112年1月18日
陳若羚
000-000000000000
謝淑惠
112/02
5,600
112年1月18日
12
112年1月10日上午8時47分
胡雅雯
曾秀容
000-00000000000
陳○淋
尚未撥款
13
112年1月14日上午10時11分
黃政仁
張秀華
(上傳張秀華切結書)
謝楊奾
14
112年1月14日上午10時16分
胡雅雯
陳若羚
(上傳陳若羚切結書)
謝淑惠
15
112年1月14日上午10時21分
胡雅雯
曾秀容
(上傳曾秀容切結書)
陳○淋
16
112年1月14日上午11時34分
彭乙蓁
陳氏飛鶯
(上傳陳氏飛鶯切結書)
陳○盛
總計
209,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