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再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易字第4號再審原告 蕭正朋 上列當事人與 汪俞君 等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再審原告對再審被告等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經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