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3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秋蓮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872,800元(A路線之總面積為72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為39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268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法院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