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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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易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照信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原定106年8月31日下午4時宣判,因案件繁雜之故,茲延長宣判期日為106年9月22日下午4時於本院第六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志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書記官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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