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30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30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30394號聲請人永利度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WynnReso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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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法定代理人乙00000000
u非訟代理人 朱德明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本票原本。
三、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
四、聲請人經我國駐外機構之認證證明或其他經認許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書記官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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