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3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搶奪罪,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0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搶奪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1月21日犯搶奪罪,經本院於96年4月27日以96年度訴字第827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857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聲請減刑部分應予准許。又本件受刑人經減刑後之刑期為有期徒刑8月,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得易科罰金,聲請書括號內註記並依減刑條第9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標準,顥屬贅植,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恆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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