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877號
原 告 陳黃素蘭
被 告 呂信森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原告應該在收到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89
元,超過期限沒有補繳,就駁回原告全部訴訟。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
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
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
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本件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照
同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但是,原告在民
國108年12月26日具狀擴張聲明(訴之追加),請求被告給
付1,108,758元,導致本件訴訟全部不屬於第427條第1項
的範圍,本院因此依照前述規定,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繼續審理。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應該繳納裁判費,這是起訴必須具備的
程式。原告擴張聲明後請求被告給付的金額為1,108,758元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的規定,應該徵收
的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原告在擴張聲明前已繳納5,400
元,還不足6,589元,本院現在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的規定,限令原告在收到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繳,就駁回原告全部訴訟。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