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34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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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3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134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延壽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8年度偵字第197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延壽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牙科用導管Vitapex參拾壹包,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4條第1項未經核准輸入醫療器材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之行為,經法院判刑及宣告緩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桃簡字第
463號判決在卷可參,又再度未經核准擅自輸入牙科用導管「Vitapex」等醫療器材,顯不知警惕,亦有害於主管機關對於醫療器材安全之審核控管,實有不該。惟念被告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購入該批牙科用導管於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即被扣押尚未對外流通,並數量尚非甚多;復衡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自述在牙醫診所工作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牙科用導管「Vitapex」31包,均為被告購入而為其所有,並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陳在卷,且該等查獲之醫療器材尚未經行政機關沒入銷燬,此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1紙附卷可憑,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藥事法第8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朱華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書記官林孝聰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4條第1項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9701號被告張延壽男6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號居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延壽明知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竟基於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之犯意,於民國108年3月26日晚間10時10分許,攜帶在香港所購買之牙科用導管「Vitapex」31包等醫療器材,自香港搭乘中華航空CI-920班機入境桃園國際機場,並未經申報許可,以將上開醫療器材藏放於託運行李內之方式,擅自輸入醫療器材至境內。嗣於桃園國際機場入境通關檢查時,因未申報上開醫療器材,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關員查獲,並扣得上開醫療器材,始揭悉上情。
二、案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函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延壽於偵訊時坦承不諱,復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取樣清單、詢問筆錄、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照片
8張、網頁資料2紙、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年4月15日FDA藥字第1080009082號函等在卷可稽,足認其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張延壽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4條第1項之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罪嫌。至移送意旨認被告未經核准擅自輸入禁藥「Periodon」,係涉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罪嫌等語。而按「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藥事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辯稱上開藥品係供其自用等語,復查無其他相關事證可佐,尚難遽認被告所辯不可採,則依上開規定,被告攜帶自用藥品進口難認係為禁藥。惟此部分若然成罪,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29日
檢察官朱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