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4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璟鋒 代理人 陳裕文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黃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廖文瑜┌──────────────────────────────────────────────────────────────┐│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1│彥韋營造工程股份有│兆豐銀行羅東分行│ 陳曉穎 │109年8月7日│15,000,000元│DF0000000││││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