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97號原告 林民峰 訴訟代理人 陳穩如 律師被告 黃家嫻 訴訟代理人 粘怡華 律師(扶助律師)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黃調貴為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97號損害賠償事件業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於110年1月11日宣判,並於同年1月19日送達一審判決書予被告之訴訟代理人。惟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蔡宏圖 ,已變更為黃調貴,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資料可按。其新任法定代理人黃調貴於110年1月27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