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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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12號聲請人 王旺生 非訟代理人 張又心 被宣告人 李柏松 最後住所:宜蘭縣○○鎮○○路○○○號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李柏松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李柏松(男,民國八年0月0日生,最後設籍址:宜蘭縣○○鎮○○里○○鄰○○路○○○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院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曾至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