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修補費用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38號上訴人 吳佳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瑞興造船有限公司因108年訴字第438號給付修補費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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