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1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長堅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林長堅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違反公司法之犯行自白犯罪,是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乃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陳琪媛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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