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方春意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林書慧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書記官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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