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醫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醫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醫字第22號上訴人即原告 崔英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滿榮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9,3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901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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