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272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江河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柏林生活寵物有限公司、王淵本間因99年度訴字第2272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8,7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書記官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