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9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炳南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3894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上訴人係民國100年8月17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其雖具狀提起上訴,但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經本院於100年9月27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並於100年9月30日送達,分別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可按,但被告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顯係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余仕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書記官洪年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