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司北調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北調字第47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呂文魁
相 對 人  吳幸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吳幸宜應就新北市○○區○
○段○○○○○○○○○○號(權利範圍:3950分之10)、0000-0000
地號(權利範圍:5分之1)、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3
950分之10)、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3950分之10)之
土地及同地段00000-000建號(權利範圍:全部)即門牌號
碼為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之不動產,於民國(
下同)94年10月11日經新北市○○區地000000000
00號:94年新登字第174330號)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塗銷,回復登記為呂文魁所有。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
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
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
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
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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