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292號
原 告 陳美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涂智益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玖拾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伍萬玖仟肆佰壹拾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