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豐簡字第636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周泓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47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周泓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2「檢品外觀及數量」欄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周泓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㈡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15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7年4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酌被告前案與本案均為故意犯罪,顯見被告不知記取教訓,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而再次犯罪,本院認縱加重最低法定本刑亦無過苛,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禁令規範,未經許可持有含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毒咖啡包,助長毒品流通,且易產生其他犯罪,嚴重影響社會治安;考量被告所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數量非鉅,暨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兼衡其犯罪動機、犯罪情節、所生危害,及其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2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又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四級,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該條例除就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設有處罰規定外,未另設處罰之規定。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但不構成犯罪行為者而言。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同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84號、99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所持有如附表編號1、2所示扣案之毒咖啡包共33包,送驗後分別檢驗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與微量\"硝甲西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且該等第三級毒品之純質淨重已達5公克以上等情,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存卷足證,屬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上開毒品經鑑驗耗用之部分因已滅失,故不另為沒收之諭知;又用以包裹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顯難析離,自應併予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詹常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陳貴卿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檢品外觀及數量
檢出結果
備註
1
黑灰色包裝23包(含包裝袋23個)
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硝甲西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送驗單位指定鑑驗1包。
4-甲基甲基卡西酮總純質淨重5.16公克
2
米白色包裝10包(含包裝袋10個)
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
送驗單位指定鑑驗1包。
4-甲基甲基卡西酮總純質淨重1.28公克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