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955號
原告 陳祈佑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莊雅雯
法定代理人 陳青良
原告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頂新 律師
複代理人 陳相懿 律師
被告 范凱傑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宋文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6頁第11行「原告父親范綱勇」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父親范綱勇」;第8頁第27行「原告 莊雅玲 」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莊雅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