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19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955號

原告 陳祈佑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莊雅雯

法定代理人 陳青良

原告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頂新 律師

複代理人 陳相懿 律師

被告 范凱傑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宋文玲

范綱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6頁第11行「原告父親范綱勇」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父親范綱勇」;第8頁第27行「原告 莊雅玲 」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莊雅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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