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選上更(四)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選上更(四)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選罷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選上更(四)字第22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薛松雨 律師
王玫珺 律師 林佳薇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陳適庸 律師
杜英達 律師 謝啟明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選罷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2年度選訴字第26號,中華民國92年8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0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林銓正法官鄧振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有志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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