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5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421號、97年度執字第3395、3131、3661、36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如附表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3至5、編號6至12,前分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5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書記官王靜敏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05.03│97.04.19│97.05.21│├────────┼────────┼────────┼────────┤│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6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2234、2513、│偵第1442號│偵字第1801號│││2210號│││├───┬────┼────────┼────────┼────────┤│最後│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97年度基簡字第│97年度訴字第955│96年度訴字第1445││事實審││1110號│號│號││├────┼────────┼────────┼────────┤││判決日期│97.09.10│97.08.29│97.10.24│├───┼────┼────────┼────────┼────────┤││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基簡字第11│97年度訴字第955│97年度訴字第1445││判決││10號│號│號││├────┼────────┼────────┼────────┤││判決│97.09.10│97.09.25│97.10.24│││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3172號│字第3172號│字第3406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7.07.16│97.07.21│97.06.20│├────────┼────────┼────────┼────────┤│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1801、1828│偵字第1801、1828│字第3817、3919號│││、2043號│、2043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1445│97年度訴字第1445│97年度基簡字第12││││號│號│2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10.24│97.10.24│97.10.16│├───┼────┼────────┼────────┼────────┤││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1445│97年度訴字第1445│97年度基簡字第12││判決││號│號│22號││├────┼────────┼────────┼────────┤││判決│97.10.24│97.10.24│97.11.17│││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3661號│字第3661號│字第3675號│└────────┴────────┴────────┴────────┘┌────────┬────────┬────────┬────────┐│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7.08.01│97.08.02│97.08.06│├────────┼────────┼────────┼────────┤│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817、3919號│字第3817、3919號│字第38173919號│├───┬────┼────────┼────────┼────────┤│最後│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97年度基簡字第12│97年度基簡字第12│97年度基簡字第12││事實審││22號│22號│22號││├────┼────────┼────────┼────────┤││判決日期│97.10.16│97.10.16│97.10.16│├───┼────┼────────┼────────┼────────┤││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基簡字第12│97年度基簡字第12│97年度基簡字第12││判決││22號│22號│22號││├────┼────────┼────────┼────────┤││判決│97.11.17│97.11.17│97.11.17│││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3675號│字第3675號│字第3675號│└────────┴────────┴────────┴────────┘┌────────┬────────┬────────┬────────┐│編號││││├────────┼────────┼────────┼────────┤│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7.08.06│97.08.06│97.08.07│├────────┼────────┼────────┼────────┤│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817、3919號│字第3817、3919號│字第3817、3919號│├───┬────┼────────┼────────┼────────┤│最後│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97年度基簡字第12│97年度基簡字第12│97年度基簡字第12││事實審││22號│22號│22號││├────┼────────┼────────┼────────┤││判決日期│97.10.16│97.10.16│97.10.16│├───┼────┼────────┼────────┼────────┤││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基簡字第12│97年度基簡字第12│97年度基簡字第12││判決││22號│22號│22號││├────┼────────┼────────┼────────┤││判決│97.11.17│97.11.17│97.11.17│││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3675號│字第3675號│字第367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