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9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94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4450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係以:被告乙○○於民國97年3月24日17時許,因見屏東縣○○鄉○○村○○路38之58號被害人甲○○住處之大門未上鎖,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侵入上址(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竊取被害人所有三星廠牌、E258型、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得手後持往屏東縣○○鎮○○路○段○○號東港通訊行變賣,獲利新台幣1,200元,嗣經警循線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乙○○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於
97年8月26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97年7月17日繫屬本院,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移審函文及該函文上本院收案繫屬之印戳時間為憑。又被告業於97年7月3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註記被告於97年7月3日死亡,原因:感染性心內膜炎)在卷可參。是本件檢察官對於已死亡之被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揆諸前開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翁世容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