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127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1420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欄第5至7行補充更正為「於97年5月20日上午10時許,在屏東縣○○鎮○○里○○路○號住處,以針筒注射之方式」外,餘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7月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1,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如得上訴,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書記官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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