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簡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上豪
兼法定代理人 許慧敏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嚴和辰
法定代理人  嚴桂梅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喬峰
兼法定代理人 徐暖舜
       田夢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彭日禧彭興國張玉卿 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上訴人黃上豪、許慧敏、徐喬峰、徐暖舜、田夢華不
服判決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元(計算式:10萬+1.5萬*2=1
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上訴人嚴和辰不服判決金
額為42,000元(計算式:2.2萬+2萬=4.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均未據上列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列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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