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59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減少價金,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2月2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及上訴人領取寄存文書紀錄在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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