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433號聲請人 蕭文億 即財團法人消防教育學術研究基金會之董事
長相對人財團法人消防教育學術研究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消防教育學術研究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消防教育學術研究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五至十五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3條亦有明定。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應財團法人法,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為此,聲請變更章程。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業據提出教育部109年2月27日臺教社㈢字第1090015970號函、相對人第9屆第7次董事會會議記錄、修正前章程、修正後章程、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資料在卷為憑。其中修正章程第5至15條為董事會職權、董事會組成、董事長及監察人資格、董事任期、董事會召開、董事會決議、會計事項、監察人設置、財產管理及運用、設立許可變更程序、法人解消、清算程序及剩餘財產歸屬,均堪認屬與財團組織或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或為維持財團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亦無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主管機關亦同意上開變更,有前揭函文可憑,是關此部分變更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於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之條文第1至4條、第16至17條乃法人名稱、法人目的及業務、捐助者及捐助金額、事務所地址、修正歷程及施行條件等事項,均非屬財團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之事項,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必要之變更財團組織無涉。相對人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毋庸聲請法院裁定。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核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要件不符,本院無由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書記官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