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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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九三號
抗告人甲○○抗告人即被告乙○○右抗告人等因被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廿二日駁回其聲請具保停止覊押之裁定(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八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審裁定以:抗告人在原審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甲○○為被告之父,因不良於行,由被告及其妻王○菊長期照料,被告夫妻育有一子二女,均就學中,一家五口全賴被告賺錢維生,自其遭覊押以來,全家生活頓失其怙,甲○○亦無人照拂,為此請求准予具保停止覊押云云。惟查被告因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犯罪嫌疑重大,經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之情形,有覊押之必要,予以覊押,此原因並未消滅,因而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抗告意旨徒以家小待撫,不可能逃亡,及未販賣安非他命等語,重複前詞爭執,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羅一宇法官吳昭瑩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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