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61號原告 廖健昌
廖健元 廖建本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 律師被告 江月品
廖大慶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何俊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4月27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庭第四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書記官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