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8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民國98年6月12日│民國98年10月9日│││為警採尿回溯26小│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內某時│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8年度毒偵│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2809號│字第5123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19│98年度審訴字第31││實││87號│18號││審├────┼────────┼────────┤││判決日期│98年11月30日│99年2月5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19│98年度審訴字第31││決││87號│18號││├────┼────────┼────────┤││確定日期│98年12月21日│99年2月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