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聲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聲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817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蔡逢源 上列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之命令(113年度執聲他1143字第113903516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及定執行刑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聲字第501號裁定(下稱B裁定)附表所示21罪,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罪,合併總刑期為169月即有期徒刑14年1月,然B裁定卻就該21罪定應執行刑13年10月(即166月),似有過重,此觀B裁定附表所示21罪其犯罪類型相同,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且犯罪時間均在100年7月25日至101年6月12日,似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為允當,B裁定所定應執行刑13年10月幾乎僅將附表所示21罪接續執行,難謂與定應執行刑之恤刑本旨相符,准予重新裁定定其應執行刑云云。
二、惟查:㈠按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
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乃指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是此異議之對象係檢察官執行指揮之行為,並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至於刑事裁判,於確定後即生效力,刑事執行目的在依據國家權力實現刑事裁判內容,職司執行之檢察官須本於確定裁判,遵旨執行,至於確定裁判是否違法、不當,僅得另循刑事訴訟針對確定裁判所設之糾正途徑,加以確認、尋求救濟,非執行檢察官所能置喙,自不得執以主張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72號裁定要旨)。
㈡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蔡逢源(下稱聲明異議人)因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共計21罪,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50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10月確定在案,案經移送屏東監獄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上開裁定既已確定《下稱原確定裁定,即聲明異議所指(下稱B裁定)》,則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依原確定裁定內容,據以核發執行指揮書,對聲明異議人執行有期徒刑13年10月,係屬檢察官執行指揮職權之合法行使,並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可言。聲明異議意旨主張:聲明異議人之犯罪類型相同,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且犯罪時間均在100年7月25日至101年6月12日,似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為允當云云,經核係就原確定裁定之量刑有所爭執,並非具體指摘本件執行檢察官有何積極執行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之處,顯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之要件不符。
㈢又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
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為限,此乃因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定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並確保裁判之終局性。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此為本院最近之統一見解。是以,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聲明異議人既未有何上開數罪併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故其請求重定應執行刑,亦無理由。
㈣綜上所述,聲明異議人聲明異議及定應執行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曾鈴媖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書記官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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