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97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26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盜版光碟玖片及目錄貳本,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838
6號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民國97年1月21日期滿。扣案之盜版光碟9片及目錄2本,均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銷燬)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12月22日,以95年度偵字第2838
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其緩起訴期間於97年1月21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盜版光碟9片及目錄
2本(95年度保字第13362號),均為被告甲○○○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此據被告供陳在卷。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