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37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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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3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237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新竹市○○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九○六七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
一、乙○○疑因與甲○○有新臺幣(下同)十五萬元債務糾紛,屢次催討未獲,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地,以其所使用手機號碼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傳送如附表所示恐嚇簡訊至甲○○所使用之手機(號碼0000000000號),而著手脅迫甲○○返還上開疑似借款,致甲○○心生畏懼。
二、證據:
(一)被告乙○○於本院之自白及認罪之陳述。
(二)告訴甲○○警詢中之指述。
(三)卷附之之簡訊翻拍畫面、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雙向通聯資料。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六所示犯罪事實,屬侵害同一法益,犯罪時間密接且犯罪手段及目的均相同,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四、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乙○○願受科刑範圍為拘役四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二年。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八,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有上開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具體理由及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傳送簡訊時間│傳送地點│傳出手機門│傳入手機門│簡訊內容││號│││號│號││├─┼──────┼─────┼─────┼─────┼────────────┤│1│民國98年1月7│臺中市五權│手機號碼:│手機號碼:│....簡訊留好我一定會開車│││日22時59分│南路680巷│0000000000│0000000000│撞死你家人,等著看。││││15號處所│號門號│號門號││├─┼──────┼─────┼─────┼─────┼────────────┤│2│民國98年1月7│同上│手機號碼:│手機號碼:│光這最清楚的幾項你跟我拿│││日23時10分││0000000000│0000000000│多有來有去,想當小白臉不│││││號門號│號門號│夠格,我可以什麼都不要,│││││││來要你家人陪葬。│├─┼──────┼─────┼─────┼─────┼────────────┤│3│民國98年1月8│同上│手機號碼:│手機號碼:│...等著看看了我怎麼撞死│││日00時57分││0000000000│0000000000│你的家人。│││││號門號│號門號││├─┼──────┼─────┼─────┼─────┼────────────┤│4│98年1月18日│同上│手機號碼:│手機號碼:│我要錢養小孩,不還我我引│││21時55分││0000000000│0000000000│爆瓦斯請大家陪伴我。...│││││號門號│號門號│他別逼我讓他後悔,要死大│││││││家一起死。│├─┼──────┼─────┼─────┼─────┼────────────┤│5│98年1月19日│同上│手機號碼:│手機號碼:│他知道我帳號,三天內他沒│││10時32分││0000000000│0000000000│將十五萬元匯還我,將兩隻│││││號門號│號門號│手機N95、MNTO兩支新手機│││││││還給我...,寄還給我家,│││││││看我放汽油,...,借我的│││││││錢不只這些,...,他殺死│││││││二個小孩,那我拿大家的生│││││││命跟他有來有去。│├─┼──────┼─────┼─────┼─────┼────────────┤│6│98年1月19日│同上│手機號碼:│手機號碼:│...就三天看我敢不敢帶│││15時45分││0000000000│0000000000│汽油包廂裡玩。│││││號門號│號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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