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96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執聲字第27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㈠前於民國95年因犯傷害罪、違背安全駕駛罪及毀棄損壞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店交簡字第21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四月及三月後,由同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474號刑事裁定分別減刑為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日、一月又十五日及二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㈡又於96年間因犯違背安全駕駛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店交簡字第7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㈢復於97年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97年度交簡字第5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上開㈠至㈢所示之罪之刑,於97年1月22日入監接續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10月28日以法矯司字第0970906959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8年5月2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8年5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