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小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1251號
原   告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張維真
被   告  張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九月一日上午九時十二
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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