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41號原告寅○○
己○○丁○○子○○辛○○丙○○乙○○甲○○丑○○癸○○庚○○卯○○上十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 律師被告 黃仁政 即海天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 律師
黃昭雄 律師複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被告高雄市公共汽車管理處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林雪娟 律師被告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年八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勞工法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書記官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