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繼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報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632號聲請人 黃逸柔 上列聲請人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 蔡永興 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叁拾元,代墊費用為新臺幣叁仟陸佰肆拾捌元,本件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合計新臺幣陸萬叁仟伍佰柒拾捌元,均由被繼承人蔡永興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1年度財管字第9號裁定選定為被繼承人蔡永興之遺產管理人。查蔡永興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已經本院民事執行處101年度司執字第12189號民事強制執行拍賣,經國稅局核定價格總額為新臺幣(下同)8,040,948元。而聲請人為整理繼承系統表、清查遺產清單及遺產債權債務、申報遺產稅暨繼承登記等事宜,分別向戶政機關申請一至四順位之繼承人戶籍謄本、發函給繼承人函詢被繼承人之財務狀況,申請土地登記謄本,並發函雲林監理站就遺產即車輛一臺函詢是否有欠稅及違規未繳情形,且為遺產管理人之註記,此外就拍賣執行中之相關陳報狀等事宜為處理,另亦向聯徵中心申請被繼承人之綜合信用報告,及函詢已知之債權人土地銀行,查詢被繼承人積欠之本金及利息數額,復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裁定後,已於民國101年8月1日刊登於民時新聞報,其先後費時甚多,所支出之相關規費及郵寄費用亦不少,聲請人為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之必要,已陸續代墊該費用,將來亦須支出其他相關費用,且就遺產債務之清償,因部分遺產變賣不易恐尚需費時一段時日,就整個遺產管理程序,勢必歷經數年方能結案,茲因現今被繼承人之遺產已遭受強制執行,或有部分遺產先行換價清償之可能,為此,聲請酌定本件遺產管理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29條、第1132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聲請法院酌定其報酬、及支出之必要管理費用。又「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得請求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財政部訂頒有「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前段規定。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經本院裁定選任為該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情,已據其提出本院101年度財管字第9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查閱上開裁定及卷宗核閱屬實。又該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因而未能召集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致須經本院另行選任聲請人為該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情以觀,自堪信該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應有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情形,因此,聲請人據此聲請本院酌定其擔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符合上開法律規定。
㈡、被繼承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已經債權人土地銀行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本院目前核定之拍賣價格為5,893,000元,有本院101年8月1日雲院通101司執甲字第12189號第
3次公開拍賣通知書、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件影本可參,並調閱上開案卷查核無訛,此部分堪信為真實。被繼承人之財產現值應為5,893,000元,本院審酌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前段之規定,以遺產現值百分之一為最低計算標準,並考量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以其管理遺產現值百分之一即58,930元較為適當。
㈢、另聲請人主張因管理遺產代墊支出費用3,648元、及本次裁判費1,000元,亦有聲請人提出之收據影本為證,自信為真實。此部分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綜上所述,本院酌定聲請人之遺產管理報酬及管理費用,合計為63,578元(計算式即:58,930元+3,648元+1,000元=63,578元),乃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書記官林麗娟【附表】:被繼承人蔡永興之遺產┌──┬────────────────┬─┬────┬─────┬──────┐│編號│財產標示│地│面積(平│權利範圍│現值金額(新││││目│方公尺)││臺幣元)│├──┼────────────────┼─┼────┼─────┼──────┤│1│雲林縣○○鎮○○段○○○○號土地│水│134.63│1/2│34,000│├──┼────────────────┼─┼────┼─────┼──────┤│2│同段612地號土地│水│67.57│1/2│26,000│├──┼────────────────┼─┼────┼─────┼──────┤│3│同段617地號土地│旱│495.88│全│608,000│├──┼────────────────┼─┼────┼─────┼──────┤│4│同段618地號土地│水│135.25│1/2│51,000│├──┼────────────────┼─┼────┼─────┼──────┤│5│同段629地號土地│田│8143.04│5211/10000│4,160,000│├──┼────────────────┼─┼────┼─────┼──────┤│6│同段841地號土地│水│287│1/2│72,000│├──┼────────────────┼─┼────┼─────┼──────┤│7│同段842地號土地│田│246.97│全│304,000│├──┼────────────────┼─┼────┼─────┼──────┤│8│雲林縣○○鎮○○段○○○○號土地│道│1100.41│1/34│29,000│├──┼────────────────┼─┼────┼─────┼──────┤│9│同段1031地號土地│建│1048.23│1/4│579,000│├──┼────────────────┼─┼────┼─────┼──────┤│10│同段1037地號土地│道│1156.40│1/34│30,000│├──┼────────────────┼─┼────┼─────┼──────┤│11│車輛一臺(車牌號碼:0000-00號)│││││├──┴────────────────┴─┴────┴─────┼──────┤││││合計│5,893,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