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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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交簡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8號原告 劉廷豐 法定代理人李佩𨜙被告 王健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交簡字第84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乃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移送本院民事庭,爰為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賴武志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文揚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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