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11號原告 徐金祥 訴訟代理人 徐原本 律師被告 李文喨 訴訟代理人 張文華 訴訟代理人 柴健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 薛中興
法官鄧德倩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怡君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11號原告 徐金祥 訴訟代理人 徐原本 律師被告 李文喨 訴訟代理人 張文華 訴訟代理人 柴健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 薛中興
法官鄧德倩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