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士簡附民字第16號

原告 章燕芬

被告 陳子翔 住○○市○○區○○街000巷00○0號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士簡字第262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士林簡易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張明儀

法官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書記官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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