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10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104號原告 林靖彤 被告 林瓚宏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49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法官涂光慧法官李敏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